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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无车、无财产就拿被执行人没办法了吗

来源:本站 日期:2020-8-17 18:45:41 浏览次数:50

没有房产,没有汽车,没有储蓄,没有财产可以以被执行人的名义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情况,通过扣缴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等存款来清偿赔偿债务,对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能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条件,执行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居住生活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持他字第14号),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在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自购,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国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被执行人是离开或者退休的职工的,社保机构发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冻结,扣缴。但是,在冻结,扣缴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应当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缴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人养老金执行中,注意向社保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解释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

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除其财政资金外,人民法院可以在实施涉及行政单位连带责任的有效法律文件时,仅用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确保行政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和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强制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都是国家财政资金,其用途由国家严格规定,不能用于连带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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